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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违约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日期: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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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2019年10月,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吴某将自己的商铺出租给张某经营超市,租期8年,即2019年10月8日至2027年10月7日,租金15000元/月,一年一付。张某按照约定支付了4年房租,后因超市经营亏损严重,张某遂找吴某协商,在补偿吴某3个月房租的前提下,提前解除涉案房屋租赁合同,但遭吴某拒绝。2023年10月,张某搬离涉案商铺,并向南京市建邺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涉案房屋租赁合同。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作为违约方的张某是否享有单方面的合同解除权。一般情形下,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因经济形势变化、履约能力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长期合同,需要提前解约,而另一方拒绝解除合同,合同履行陷入僵局。如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一方面将导致房屋长期闲置,承租方在不占有使用房屋的情况下仍要支付大额租金,另一方面因承租方不使用房屋,支付租金的能力受到限制,使得出租方的租金收入也难以得到保障,不利于租赁双方。在此情形下,允许违约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通过裁判终结合同关系,从而打破合同僵局,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将对其明显不利;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中,张某因经营超市长期亏损,在与吴某协商提前终止合同无果的情况下搬离商铺,使得涉案房屋租赁合同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陷入僵局。结合案件事实,张某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因为超市长期严重亏损,并非恶意违约,如继续履行合同,张某不仅要支付大额租金,还要继续承担经营亏损,超出其承受能力,导致权益失衡。且在张某主动与吴某协商解除事宜时,吴某拒绝与张某协商补偿方案,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判决解除涉案房屋租赁合同,同时综合考量房屋租赁的市场行情、剩余租期、违约方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张某补偿吴某租金损失6万元。 朱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