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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公司法定代表人工伤认定中工作职责的界定

日期: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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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李某为某矿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3年12月的一天,李某在修剪厂区内的桃树枝时被电动剪刀剪断右手拇指。事发后送医救治,经治疗诊断为右拇指近节离断。该矿业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股东为李某夫妇二人,该公司主要从事凹土加工、销售,属于小微企业。成立当月,该公司任命李某为公司总经理,并自2014年4月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至今。该公司并未安排专门工作人员修剪厂区内的树木。2024年1月,该矿业公司为李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24年3月,人社局以李某受伤不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法院认为,一、法定代表人可以作为工伤认定的主体。首先,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不是判定有无劳动关系的标准。认定劳动关系有具体的标准,但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不是判断有无劳动关系的标准。具体而言,劳动关系必须具备以下特点:第一,劳动关系不是两个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而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从属关系,属于一种人身依附关系。第二,劳动关系的目的是提供劳务,其标的就是劳务本身而不是某项具体劳动成果;不管劳动者的劳动有无成果,均有权获得报酬。或者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交付的是“过程”而非“结果”。第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有服从管理的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主要体现在考勤、休假、薪资制度、工作纪律、绩效考核等规章制度的建立与贯彻执行上。具体到本案,矿业公司任命李某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并在任命书中明确了其职责权限,亦为李某一直缴纳工伤保险。由此可见,虽然李某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夫妇是公司的股东,但李某也担任总经理,也需要对公司付出相应的劳动,有具体的工作职责,李某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

二、总经理的工作职责不仅是对外经营。公司法中对总经理的相关表述是公司行政职权的最高负责人,负责公司的经营事务、规章制度制定和相关人事任免。具体到本案,该公司作出的任命书中表明,李某的职责权限为对公司进行管理,完成公司的各项目标任务。因此,对厂区绿化的管理也是其全面管理内容之一。

三、修剪树木是个人爱好还是履行工作职责。首先,修剪厂区内的树木是必要地对树木进行管理的行为,无法直接认定是个人爱好。其次,该公司仅几名职工,没有专门修剪树木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将修剪树木的工作安排给具体的工作人员。所以李某修剪树木的行为履行的是对厂区环境的管理职责。

综上,法院认为李某在厂区内修剪桃树枝的行为虽然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但属于履行总经理的全面管理职责,其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工伤。故法院向人社局发出建议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司法建议,人社局依法撤销了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吴洪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