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品家居店是富日宅配公司的加盟店铺,该商铺门头为“富日宅配”,商铺内外有多处“富日宅配”装饰装潢标志,该商铺开业时有富日宅配公司工作人员出席。
2023年4月1日,许乐与优品家居店签订《家具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许乐向优品家居店(富日宅配特许经营店)订购定制柜产品一套,总价款4万元。该合同右上角印有富日宅配公司全国统一的产品质量服务电话。上述合同签订后,许乐向优品家居店支付了货款4万元。但优品家居店迟迟未向许乐提供家具,且经营商铺人去楼空。许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优品家居店签订的合同,优品家居店、富日宅配公司共同承担返还货款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判决优品家居店向许乐返还货款4万元,富日宅配公司对优品家居店返还货款的义务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
虽然《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了加盟店(被特许人)是一个独立的经营实体,在法律关系上并不从属于总店(特许人),但在特许经营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承担问题上,涉及外部第三人的因素,必须考虑商法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要求。首先,从外观一致性角度,虽然特许经营双方本质上系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但由于特许经营双方共同的外部特征,被特许人使用特许人的商标用于装潢装饰、广告宣传等,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经营行为对外具有同一性特征,且具有紧密的利益联系,第三人无法得知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若完全排除特许人的责任,与社会公众的普通认知相冲突。其次,从权责一致性角度,特许人通过特许经营模式从被特许人处获得商标使用费等直接利益,通过大量的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特许人还会获得市场份额扩大、知名度提高等间接利益,由特许人对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若完全排除特许人的责任,会导致特许人为扩大经营而降低被特许人的加盟标准,将损害赔偿责任转移给资力薄弱的被特许人,从而最终将风险转嫁给不特定第三人和社会公众,对原告等普通消费者来说难言公平。最后,从特许人管理责任角度,在富日宅配公司提交的特许经营合同中有相关约定,特许人有权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有权根据相应的管理制度对被特许人采取经济处罚、扣除保证金等措施。在特许人监督管理不力时,特许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一定的责任。本案中,优品家居店收取大量客户货款后人去楼空,富日宅配公司显然存在选任过失和监管失效。综上,法院酌定富日宅配公司对优品家居店返还货款的义务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朱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