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非遗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非遗的知识产权,不仅有助于传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促进文化创新和经济发展,也是培养和坚定文化自信的题中应有之义。
关键词:非遗;知识产权;文化自信
一、推进非遗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建立文化自信
非遗作为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资源,其保护和传承是我们的责任和使命。提倡非遗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传统文化的创新性转换与创造性发展,与建立文化自信、建设文化强国的目标相得益彰。
二、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对非遗传承的可行性
(一)保护客体的统一性
非遗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均属于智力成果,均具有非物质性特征。既然非遗与知识产权客体之间存在着共性,可以尝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非遗免遭剽窃、盗版的侵害。
(二)事前审查的统一性
非遗的认定要进行事前审查,达到相应条件后方可被认定为非遗。相同的,申请知识产权也要达到相应条件。可见,无论是申请非遗或者知识产权都具有准入门槛,在此相同的基础上,可以考虑适用知识产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分类保护的可行性。
(三)权利内容的统一性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除了可以获得较高的经济价值外,还因为其对中华民族具有深厚的文化内涵,对中国文化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非遗既有经济价值,又有文化传承价值,非遗保护应将其区分开来,明确其来源和传承人,明确其应有的权利。
这点与知识产权领域不谋而合。因为非遗同时与传承人的人格权、民族文化、地域文化等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通过对其进行认定,不仅能为非遗提供一个资格确认,还可防止歪曲、篡改等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推进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1. 提升传承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根据实践情况,保护非遗知识产权的主体通常是以非遗传承人、非遗发源地为主,应当组织宣传普法教育,将知识产权的概念普及到群众心中,使权利主体能够化被动为主动,自主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当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客体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进而推动知识文化遗产知识体系的创造性转换和创新性发展,最终实现经济发展与客体保护的重要目标。
2.明确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
由于非遗具有民族性、公共性,系全体劳动人民长期沉淀的智慧结晶,如果有组织或个人仅仅使用了非遗的公共部分是不构成侵权的,只有使用了经他人以非遗为基础进行再创造而产生的智力成果,才能认为构成侵权。
3.对非遗适用分类保护
(1)著作权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包含着多种多样的文学艺术形态,譬如舞蹈、歌曲、表演等艺术形式,这些艺术形式不仅符合知识产权法的保护领域,也符合著作权法中作品的特征。
(2)商标权保护
商标法规定的普通商标和证明商标制度,可以有效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范围难以明确的问题。例如,金坛封缸酒、常州龙泉封缸泥等原生态手工艺和传统技艺,可以“地名或原产地+手工艺和传统技艺 ”的形式注册为商标, 而太平龙灯、阳湖拳等表演和仪式则可以 “地名+艺术形式 ”的形式注册为普通商标。
(3)专利权保护
专利保护主要涉及对传统科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例如传统医学知识和医疗实践中的某些部分可以申请专利保护。由于传统技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共性和开放性,很难达到发明专利保护的创新要求,因此传统技艺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比较容易。常州刺绣、常州梳篦等的图案和造型都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来保护。
结 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一笔精神财富,更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殼的时代背景下,通过知识产权来维护非遗的发展与传承是至关重要的。非遗是我们民族所独有的自发性、内源性文化,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当代,有助于我们在数据洪流的冲刷中找到属于自己的文化定位,培养文化认同感,进而培养文化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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