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时未成年子女如何维权
日期:09-02
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张某系婆媳关系,被监护人王小甲,一年级学生;王小乙,幼儿园上大班。两被监护人父亲王某于2022年8月因病去世。被申请人张某系被监护人王小甲、王小乙的母亲,申请人李某系被监护人的奶奶。王小甲、王小乙的父亲去世后,其一直随爷爷奶奶生活,两被监护人的爷爷于2024年年初去世,被申请人张某于2023年9月外出未归,怠于履行监护人职责,现王小甲、王小乙由其小姑雇保姆负责接送上学和做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张某为王小甲、王小乙的母亲,系其法定监护人,负有对王小甲、王小乙履行法定监护职责的义务。张某在王小甲、王小乙的父亲去世后更应该照顾、保护好自己的儿女,然而张某于2023年离家外出未归,怠于行使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故应撤销被申请人张某的监护资格。被申请人张某对王小甲、王小乙有抚养、教育义务,其监护资格虽被撤销,但仍应当继续履行负担小孩抚养费的义务。遂判决:一、撤销张某为王小甲、王小乙的监护人的资格;二、指定李某为王小甲、王小乙的监护人;三、自2024年6月起张某于每月20日前给付王小甲、王小乙每人抚养费700元,直至王小甲、王小乙年满十八周岁且能独立生活时止。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更是法定义务。在成长的道路上,未成年人需要陪伴、关爱、保护、教育和鼓励,没有监护人的道路对未成年人而言是危险而崎岖的。本案中,张某为两未成年人王小甲、王小乙的母亲,依法应当履行对王小甲、王小乙的监护职责,特别是在王小甲、王小乙父亲去世后,张某更应承担对王小甲、王小乙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等监护义务,但张某将王小甲、王小乙送至其爷爷奶奶家中不闻不问,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致使王小甲、王小乙的成长陷入困境,客观上存在变更监护人的必要性。本案中,法院依法撤销张某为王小甲、王小乙的监护人的资格,指定李某为王小甲、王小乙的监护人,并判令张某每月给付王小甲、王小乙每人抚养费700元,遵循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也对困境儿童维权提供了借鉴意义。
高明存 陈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