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这首耳熟能详的儿歌传唱了几代人,歌中所倡导的拾金不昧是一种高尚的品质,应大力提倡。每个人应急他人之急,想他人所想,助人为乐,发扬中华民族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近日,宜兴市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一起不当得利案件,依法判决“拾金者”物归原主,以司法公正裁判引领社会诚信之风。
移动支付老人“跟不上”
老韩住在溧阳市戴埠镇,今年67岁。戴埠镇地处溧阳市南部,东与宜兴市西渚镇接壤,周边有不少工业园区,老韩常在两地往返,做着回收废旧钢铁的小本生意。
像多数农村老人一样,老韩没能跨越“数字鸿沟”。虽然购买的是智能手机,但多数时候用来刷短视频消磨时间,大多功能闲置,尤其是对于支付功能,老韩始终心存疑虑,担心线上支付不安全,仍旧习惯携带现金。在多元化支付场景影响下,家人朋友也尝试引导老韩使用手机支付,都被他一口拒绝,他摇着头说:“年纪大了,懒得烦。”
日常生活购物时,老韩使用的都是小额现金,携带方便,碰上外出回收废旧钢铁,他会预估购买的量,提前准备好现金,放在他认为安全的裤袋里。
丢失现金寻找“拾金者”
2023年12月16日上午,老韩和合伙人老李一起去收废旧钢铁。离开家时,他清点了63张100元面值的人民币,和往常一样,习惯性地用橡皮筋箍住,再对折,放在裤子后面口袋里,为保险起见,他还扣紧了口袋纽扣。老李驾驶三轮式货车,搭载老韩一同来到某钢铁厂,向冯老板购买废旧钢材,老韩所带现金不够,最终由老李手机支付。
废旧钢铁装车完毕,恰好到了饭点,老韩和老李驾车前往附近快餐店吃午饭。到小吃店门口,停车位已满,老韩先行下车,老李去附近寻找空车位。吃过午饭,两人一起把废旧钢铁送到收购站出售。分好辛苦钱准备回家时,老韩才发觉裤子口袋里的钱不见了,赶忙回到快餐店和钢铁厂找了个遍,没有找到钱的老韩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立马报了警。
民警随即调取了快餐店门口的监控,监控显示当天中午12时16分,老韩从三轮货车开门下车时口袋里掉出一个东西,12时18分,一名男子骑电动三轮车经过丢失地点,停车回头从地上捡起东西,同时发出“哦哟!嘿嘿嘿……”的笑声,并迅速离开现场。警方通过监控追索,识别出该名男子系当地村民宁某。民警上门询问宁某是否捡到钱时,他却表示否认。
“1000元”还是“6300元”
“钱肯定是他捡的!”老韩不甘心,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2024年3月,他诉至法院,要求宁某返还自己丢失的6300元。
审理中,宁某经法院传唤未到庭。承办法官电话联系他时,他又改口承认捡到钱:“是我捡到的,捡到1000块钱。他说丢1万,我还要赔9000啊?!”
为证明自己携带6300元现金的真实性,老韩申请证人冯老板、老李出庭。
据冯老板陈述,老韩和老李经常去他厂里收废旧钢铁,老韩不会用微信转账,结账金额少时由老韩现金付,超过3000元时由老李微信转账支付。当天,老韩去其公司收废铁,过磅金额应该是7570元。当时,老韩把钱拿出来数,是6300元,钱不够,最后是老李手机支付的,他看到老韩把一摞现金折一下就塞进裤子后面口袋了。
据老李陈述,他和老韩一起收废铁,老韩只带了6000多元的现金,就让他再拿1000多元,但自己身上没带现金,就直接用手机支付了,老韩把6000多元的现金收起来了。老李还提供了用微信转账7570元的支付凭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监控视频记录了老韩遗失物品,被宁某发现并拾得的整个过程,宁某承认拾得1000元,法院对老韩遗失物为现金且被宁某拾取的事实予以确认,争议焦点在于老韩丢失现金的金额是否为6300元。
据冯老板和老李的陈述,能够与老韩主张其丢失现金6300元相互印证。另外,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人在丢失钱包时内心往往比较焦虑,最迫切希望尽快找回丢失的钱包,在这种情况下报警所作出的陈述,可信度较高,往往最符合现实情况。因此,老韩在丢失现金后报警,声称丢失6300元,该陈述的真实性较高,具有最接近客观事实的可能性。综上所述,老韩称其丢失现金6300元款项来源正当,携带该款项有正当合理性,与报警陈述亦相互吻合,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符合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据规则的要求。老韩丢失现金金额为6300元具有高度可能性,法院予以确认。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宁某向老韩返还6300元。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宁某在拾得他人财物后未及时联系归还失主,也未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而是将现金据为己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损人利己的行为,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公民从事民事行为,除应遵守法律法规外,还要遵循诚信、友善等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增强道德素质,只有从人人自身做起,让诚信真正根植于心,人与人之间才会更加友善,社会文明才能更进一步。朱 肖 何 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