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恋爱关系中的支出是否必然无需返还
日期:09-02
恋爱时两人如胶似漆,分手后对簿公堂,日常生活中经常见到分手后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当时为其购买的钻戒、车辆、大额款项等行为。在法律的适用上,分手后恋爱期间的支出是否应予以返还?
2022年上半年,原告小丁、被告小李相识并于三个月后确认恋爱关系,2023年12月双方分手。在恋爱期间,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被告转账若干次,款项从几十元到几百元、几千元不等,总额超过15万元,其中有5200、1314等具有特殊意义的转账以及超过1000元的支付记录等。此外,原告小丁在此期间还多次为被告小李购买物品、代点外卖,共计花费数万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小丁曾向被告小李出具过一份个人承诺书,承诺“我小丁从认识小李第一天起所给的(钱、衣服、各种花销)都是无条件的赠与,纯属小丁个人自愿,与小李无关。无论以后怎么样,小丁不得以任何借口要回。”
法院认为,原告小丁向被告小李给付部分款项是为今后共同生活作打算,应理解为双方赠与合同中附加了相关条件更符合情理。承诺书系在恋爱期间出具,且原告转账金额及所赠物品之和已远超同时期当地居民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数额相对较大,部分的汇总亦明显超过两人交往期间正常开支、日常情谊的合理范畴。最终法院认定部分款项系附条件赠与,原被告分手后,被告小李应予以返还。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的花费从性质上讲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的恋爱赠与,另一类是附条件的赠与。对于前者,是指情侣之间培养感情,支出的单笔金额并不巨大,累计金额也未超出日常生活和人情往来的范畴,且该支出行为并未使得付出方经济情况明显恶化。该一般的恋爱赠与,在赠与行为发生后一般无权要求返还;而对于附条件的赠与,是指一方为了维系恋爱关系,巩固感情,以维持关系或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如购车、购房、彩礼。对于该种赠与,除了部分合理支出外,法院一般会酌定返还部分款项。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男女双方恋爱本应是美好的,在恋爱期间应理性消费,若以金钱给付为筹码,修复感情,并不符合社会和法律倡导的价值观,即使在给对方付出时,也应考虑自身经济情况。与此同时,任何一方不得借婚恋索取高额财物。只有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双方的感情才能维系得更好,才能一起走得更远。张锐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