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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起诉法拍行为无效 法院能否受理

日期: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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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张某因欠某银行贷款迟迟未能偿还,于是银行将张某告上了法庭。法院经过审理,依法缺席判决,并向张某公告送达了民事判决书,后银行向法院申请对张某进行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委托了某拍卖公司对张某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拍卖,后徐某某拍得成交并入住多年。数年后,张某提出徐某某不具备竞买资格,将徐某某以及某拍卖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拍卖行为无效。笔者认为:

一、拍卖行为性质的认定。对于拍卖行为性质的认定,是决定张某的诉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前提条件。拍卖公司接受法院委托进行拍卖,其行为性质应是一种协助执行行为,是一种公权力的行使,所以性质应当认定为司法行为。

二、是否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管辖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也就是说,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是有其范围的,对于当事人起诉的案件并非一律都受理。法院受理和解决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应当是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之争。就本纠纷而言,张某起诉所指向的法院委托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无效,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应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范畴,那么对张某的起诉,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宋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