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暴力致他人死亡 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日期:08-26
2023年10月9日晚,被害人与钱某父亲均呈醉酒状态,后因琐事发生争吵过程中,被害人上前用右手拍钱某父亲的左脸两下,后又突然打了左脸一巴掌。钱某见父亲被打了一巴掌之后,冲上去用右拳捣了被害人面部一拳,同时用左前臂将被害人往后推,致被害人向后倒在烧烤店门口的斜坡上,后经救治无效死亡。
钱某的轻微暴力是否达到故意伤害罪的故意程度?第一种观点,只要基于伤害他人的故意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均应认定为故意犯罪。第二种观点,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应达到对他人具有致害性、危险性才可定性为故意犯罪。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故意犯罪的成立不仅要有主观故意,还要对行为的危害后果有认知或预见,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从实践来看,故意伤害行为往往表现为行为人积极主动实施伤害行为,为追求伤害后果的发生,通常会持续或连续实施攻击行为,并且直接造成轻伤以上后果,行为表现出高度致害性。但在一些殴打的场合,如果仅有生活中一般性的致人疼痛的殴打意图,实施殴打行为致人死亡的,则应当认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案中,钱某见父亲被打后冲上去用拳击被害人面部并推被害人,致被害人向后倒在斜坡上,后再未有其他行为,行为克制,且具有一定的防卫性质,没有在被害人倒下后继续对被害人进行伤害,并立即开展施救措施;鉴定报告显示,被害人面部仅“口唇见片状皮下出血,损伤轻微”,并未达到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的程度。但钱某应当预见到对已经酒醉、身体防护能力下降的被害人实施殴打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其疏忽大意实施了用拳击被害人面部并推搡的行为,进而导致被害人摔倒诱发死亡,其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且该击打行为对死亡后果存在明显的原因力。因此,钱某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李 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