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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转发网络平台不实信息被起诉

日期: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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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甲、乙互不相识,乙某在浏览某音网络平台时刷到涉及甲某的未经证实的言论(后被删除),其后转发至微信群并发表了不当评论,给甲某造成困扰。甲某表示绝不姑息,坚决捍卫自己权益,遂诉至海陵法院,要求乙某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因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道歉内容及精神损失费数额等问题争执不下,乙某表示其转发的言论属实,不存在捏造的情况;甲某则表示除非乙某让步,否则不会接受调解。由于双方均不愿意退让,调解一度陷入僵局,调解员犯了难,立刻找到速裁团队,寻求法律帮助。

应该如何解开双方越缠越深的矛盾呢?法官助理介入后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向双方释明了名誉权侵害要件构成、精神损失的认定依据等,通过数轮初步调解,甲某对自己精神损失数额的证明责任、认定依据也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愿意减少对精神损失数额的主张;乙某对自己转发未经证实的消息的法律后果亦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并表示愿意道歉。但,事情远远没有那么简单……

乙某:道歉可以,但是精神损失费没有依据,我肯定不承担。

甲某:必须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官助理:要求精神损失的前提是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你有没有证据证明给你造成损害,损害的程度?

甲某:我起诉、维权,有误工损失、工本费支出。

乙某:5000元我肯定不承担。

法官助理:或者有没有这种可能性,这些言论造成了一些影响,但是损失不一定有这么高,可以协商一下,拿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甲某:赔偿不是目的,主要是咽不下这口气,乙某至少要赔偿包括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各项损失500元;二要向我出具道歉信一封用于我转发;三要在群里公开道歉,道歉需要录制视频。

乙某:可以公开道歉,但不能转发。

乙某(当场向甲某交付500元现金):可以公开道歉,但是道歉之后我就退群。

甲某:不行,我又不在群里,这样的话我怎么知道你有没有撤回,500元宁愿退给你也不接受这样的道歉!

乙某:我发完消息可以不撤回,三分钟以后再退群,但是甲某转发我的道歉信澄清的时候,必须增加“仅为道歉使用,不得转发”!

甲某:我可以同意不录制道歉视频。

最终,在法官助理、调解员的见证下,乙某向甲某出具道歉信,赔偿了包含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各项损失500元,同时在微信群公开道歉,且作出不再转发的保证。甲某表示乙某当庭履行完毕,双方达成和解。

一方面,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转发言论时需深思熟虑,不可以假借言论自由的外衣转发未经证实的言论去做损害他人名誉权的事情,有时仅仅动动手指将截图和相关信息转发,却已经触犯法律底线,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一方面,当他人利用网络平台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也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及时收集证据维权,使自己的名誉权不受侵害。姚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