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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网约车司机因无证营运被处罚向平台索赔 法院二审不予支持

日期: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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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吴某是在“某出行”平台注册的网约车司机。2022年9月,吴某在运送乘客时遭遇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执法检查,由于吴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构成了未经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罚款11000元。吴某认为自己在注册成为平台司机的时候,平台并未要求必须提交上述“两证”,且自己是在接受平台派单的过程中被处罚的,因此平台应当承担自己“民事权利损失”的赔偿责任,遂向平台索赔并诉诸法院。

法院一审认为,平台在司机注册时没有强制要求提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首先平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其次没有对接单司机提供专业指导、警示,导致提供服务的车辆或驾驶员不具备合法资质或资格被处罚;同时,平台从接单司机的收费中扣除部分费用作为公司收入,但履行义务严重失职,有违公平原则。一审法院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平台赔偿原告吴某损失5500元。

平台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吴某受到的行政罚款是否可作为损失要求平台赔偿”。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吴某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情况下驾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以及平台向没有取得合法资质的吴某派单均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本案中,吴某因自身的行政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该处罚不属于民事损失范围。吴某虽主张其加入“某出行”平台的时候并不知道相关规定,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义务学法、知法、守法。该罚款系行政部门因吴某个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应由其自行承担。吴某主张上述罚款系其遭受的损失,要求某公司承担,缺乏法律依据。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吴某因自身违法而受的惩戒,是其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而不应当被作为民事损失而转嫁,故吴某“被行政处罚”并非“民事权利受损”。陈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