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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小区流浪猫抓伤业主谁来担责

日期: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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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刘某在小区楼栋被一只流浪猫抓伤,后前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900元。经查,小区物业公司为规范业主饲养宠物行为,于2020年8月24日在小区公开张贴《宠物管理规定》。其间小区仍有流浪猫出没,张某及多户小区居民对流浪猫偶有投喂行为。因刘某向物业公司和张某主张赔偿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和张某支付医药费损失1900元。张某辩称,小区经常有流浪猫出现,很多居民像自己一样出于爱心偶尔投喂,不能因为自己投喂过就认定抓人的流浪猫是自己长期饲养的猫。物业公司辩称,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没有见过小区流浪猫出现。另外,猫属于胆小的动物,人不去主动触碰它的话,是不会伤人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刘某提出张某系涉案流浪猫饲养人、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张某予以否认且刘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张某对涉案流浪猫进行过投喂的行为不代表对流浪猫享有占有或控制等权利,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饲养或管理,对刘某诉请不予支持。关于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问题,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环境或场所的直接管理人,应对小区尽到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定期巡视小区环境,确保业主出行安全。涉案小区常有流浪猫出没的事实增加了对小区业主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危险的现实可能性,而本案中刘某确实在小区内被流浪猫抓伤并产生医疗费损失,物业公司作为管理者仅在小区内张贴《宠物管理规定》,并不能证明其对小区内的流浪动物尽到了足够的管理约束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刘某损失1900元的医疗费损失。

流浪猫致人损害案件在生活中屡见不鲜,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涉及流浪猫投喂人和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人两方。

关于流浪猫投喂人的侵权责任。该类案件焦点在于流浪动物投喂人是否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界定。笔者认为,如果投喂人仅临时、偶尔地投喂,未对流浪动物形成长期有效的管理控制状态且未因投喂行为给自己带来任何利益(除了因爱心得到的心理满足),则投喂人就不应被认定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

关于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侵权责任。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管理单位应当有效维持责任范围内的公共秩序,对于流浪动物,要根据动物的危险系数等情况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如不能证明对责任范围内的流浪动物尽到充分的管束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王鑫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