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享有残疾补贴后能否 足额享受被扶养人生活费
日期:08-05
2023年9月,李某驾驶一辆轻型货车与张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致李某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后李某的亲属李某甲、徐某等将被告张某及张某驾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李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其中徐某是李某的配偶,系精神二级残疾人,享有政府为其发放的低保及残疾补贴。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对徐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产生争议。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徐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将其享有的低保及残疾补贴扣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享有的相关补贴系具有社会救助性质的生活保障,不属于一般性生活来源,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对于被告某保险公司关于徐某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扣除其享受的残疾补贴的抗辩不予采纳,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徐某被扶养人生活费112279元。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国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心爱护。但是残疾人享有的相关补贴系具有社会救助性质的生活保障,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一般性生活来源,被扶养人在享有残疾补贴、最低生活保障的同时,仍有获得相对舒适、美好生活的权利。本案中,李某因交通事故去世,导致其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减少,侵权人应承担李某亲属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该案对于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的徐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将其享有的低保及残疾补贴扣除的意见不予采纳,体现了对残疾人正当权益的维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张士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