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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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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宜兴:审结“一条龙”毒狗收售案

日期: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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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毒杀别人饲养的狗偷偷宰杀,还将“毒狗肉”销售至餐馆,变成消费者餐桌上的菜肴,5名“黑心”被告人被宜兴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年近六旬的陈某无业在家,曾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6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23年6月,同村村民王某找到陈某,希望合谋收狗贩卖,受过刑事处罚的陈某没有推脱,继续干起“老本行”,在宜兴市杨巷镇某村租用了一处厂房。宰杀场地有了,狗肉从何而来?通过圈内人介绍,他们联系到同样有前科的孙某、丁某,孙某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6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丁某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于2016年6月、2019年12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11个月。

2023年8月,孙某在老家盐城逛集市时,从一处卖老鼠药的摊位购买了毒狗原料,并制成诱饵。同年11月,孙某、丁某骑摩托车在宜兴官林等地村庄转悠,寻找流浪狗和无人看管的宠物狗,找准时机投喂,狗食用后几分钟便中毒倒下。接连发生毒狗偷狗案件,官林镇村民纷纷报警。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迅速锁定了有前科劣迹的陈某等犯罪嫌疑人。经查,2023年11月中旬,王某从孙某、丁某处共收购被毒杀的狗35条,交由陈某宰杀处理,向某农家乐经营者朱某销售20条,销售金额约3450元。经抽样鉴定,狗肉中均含有氰化物成分,另15条被公安机关当场扣押。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王某、孙某、丁某等四名被告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陈某、丁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4名被告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处4名被告人1年3个月至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至1万元不等;被告人朱某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何 逸 吴兴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