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理论界对刑事合规适用对象的不统一共识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部分涉企犯罪案件不应该适用刑事合规的被适用了合规。企业合规改革探索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单位犯罪领域的具体表现,其能确保企业合规改革在正确的轨道上行稳致远,明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企业刑事合规的边界,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之义,合规适用对象应限于轻微犯罪案件。
关键词:企业合规;刑事合规;从宽限度
一、当前企业刑事合规的适用范围及存在问题
(一)当前企业刑事合规的适用范围
我国的单位犯罪的治理形势仍然严峻,而企业刑事合规的适用缓解了我国法院的办案压力,也为涉罪企业面临刑事追责时提供了一种策略选择,为企业的经营发展注入了活力。企业合规改革的试点为我国构建刑事合规制度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的实践情况为样本进行分析,企业刑事合规司法实践的现状可以从适用特点和适用机制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典型案例中呈现的适用特点主要表现在合规考量因素、适用对象、适用企业类型、适用罪名等方面。第一,在考量因素上,将企业的科研实力、行业地位以及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等因素作为能否适用刑事合规的考量因素,从企业的纳税、容纳就业情况、科研实力以及公益活动的开展情况等对上述三个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以此作为能否适用企业刑事合规的依据之一。此外,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公司的运营存在不可替代的作用也可以作为考量因素。第二,在适用对象上,企业刑事合规主要的适用对象是涉罪的企业及其直接负责人员。第三,在企业刑事合规的适用企业类型上,目前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中,适用刑事合规的企业主要是民营企业等中小型企业。第四,在适用罪名上,种类较为丰富,主要涉及的罪名领域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以及侵犯财产犯罪等。
典型案例中呈现的企业刑事合规的适用机制主要是相对不起诉机制与检察建议机制。相对不起诉机制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企业刑事合规的动力,但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导致单位犯罪成为直接责任人员追求较轻刑罚辩护策略的可能,使得企业与直接责任人员获得的刑罚偏轻,不能有效发挥好“严管”的作用。检察建议机制的适用是对涉罪企业难以适用相对不起诉时,检察机关根据合规整改的效果提出对合规整改的企业减轻刑事处罚的量刑建议。目前典型案例中呈现的适用机制主要是相对不起诉与企业刑事合规与认罪认罚相结合,提出减轻刑事处罚的量刑建议。
(二)当前企业刑事合规存在的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反映出企业刑事合规适用对象、适用罪名、适用刑罚轻重、合规整改方式等内容,为未来构建刑事合规制度提供了司法实践的样本,但试点中也出现了一些争议问题,从发布的典型案例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有部分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被政策性的适用企业合规,使得对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双不起诉”决定出现偏轻的现象。
企业刑事合规的前提是企业构成单位犯罪,但在改革试点中,由于部分检察机关对企业刑事合规的政策理念出现了偏移,部分改革的案件中,存在企业不构成单位犯罪被适用企业合规的情形。例如,在张家港S公司、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对于单位犯罪的犯罪故意就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充分情形,在企业不确定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对企业适用企业合规。在企业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企业适用刑事合规,无疑是在企业的正当权利上附加了合规的义务,加重了企业的负担。部分企业合规改革的案件企业构成单位犯罪,对企业进行合规整改,除了对构成单位犯罪的企业和直接责任人员从宽处罚外,也对涉及犯罪的其他与构罪企业无关联人员进行处罚,导致企业刑事合规适用的范围被扩大了。当前,我国的企业刑事合规正处于探索阶段,企业刑事合规的适用标准并不明确具体,针对检察机关对不构罪的企业适用合规,此类现象应予以关注,并进行及时纠偏。
二、企业刑事合规的政策基础
我国关于刑事合规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虽然企业合规改革的试点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但不可否认,我国对于刑事合规正处于探索阶段,学界对合规改革工作也存在质疑甚至是持否定的意见,可见对刑事合规制度的构建,学界仍然存在一定顾虑,刑事政策是我国对犯罪治理的基本价值取向,对于刑事合规的构建是否必要需要从刑事政策的视角加以论证辨析。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的部分规定某罪处罚单位的目的主要是更好更有效地预防犯罪,哪些犯罪对单位施以刑罚,立法者应立足于刑事政策的需要作出功利选择。更是为涉案企业合规从宽处理提供了政策依据。刑事合规是针对企业合规的刑事激励政策,是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刑事合规单位犯罪领域的具体表现,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的表现。企业刑事合规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入了新的内涵,所以企业刑事合规的限度标准不能超过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的限度和标准,企业刑事合规的限度和标准要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宽”的范围内。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宽”的标准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基于其作为政策的宏观和抽象,使其无法成为一项具体的法律规则,但在判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宽”的标准考量适时,可以综合以下几个维度的因素进行判断和理解。一是行为和结果的危害性;二是和行为及其结果相关的情节;三是社会情势的变化;四则是行为人自身情况。司法实践的复杂性使得同一类型的案件基于不同的具体情形会表现出不同的危害性,影响到对类似犯罪行为出现了不同的惩治行为。而具体表现在刑事合规适用的考量上,是否能对涉罪的企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是提出从宽处罚的检察建议,其要重点考量的是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合规整改合格则是实施犯罪后承担刑罚轻重的一个增量或者减量,不能过于强调企业刑事合规的重要性,导致对涉罪企业刑罚轻重的判断失衡,导致“宽”“严”的严重错位,影响犯罪行为的定性和刑罚措施的惩治力度,也背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要求。
三、明确企业刑事合规限度的界限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宽”与“严”要相互协调、补充。司法实践中对从严的适用有相对成熟的逻辑经验和工作机制,而对从宽的适用则有诸多的顾虑和限制,导致在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过程中出现了对从“宽”适用不成熟、运行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从而影响了对涉罪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正确处罚。为了解决企业合规改革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需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和要求,明确从“宽”标准,在此基础上,明确企业刑事合规的适用规则。
(一)明确企业刑事合规的适用对象
刑事合规自发展伊始,其理念是为了预防、发现和制止企业面临的刑事风险,引导企业实现自我合规管理,走向良性的发展;以及避免企业轻易地因其直接责任人员的犯罪行为而被轻易追责遭受刑事处罚。显而易见,刑事合规在某种程度上将企业的刑事责任与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予以区分,而改革中将与其直接责任人员一并纳入合规整改适用对象以及因企业合规整改合格而对与涉罪企业相关联的人员从轻处罚的做法虽然适应当前企业发展的情况,但从整体及长远来看,已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理念出现了部分偏移,容易偏离刑事合规发展的正确方向。为了纠正上述做法,应明确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边界,对其适用条件予以明确,最高检应该制定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企业合规的适用对象应限于涉案企业,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应包含在内,以及涉罪企业相关的人员不能因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合格获得刑罚优惠待遇。
(二)明确企业刑事合规的适用刑罚轻重
当前,我国企业合规改革的探索中出现了两种不起诉的方案,一种是相对不起诉,一种是附条件不起诉。但二者都存在局限性,附条件不起诉是其适用对象局限于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则是对轻微犯罪案件。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企业需要通过刑事合规获得刑罚的免除或者减让多为严重的犯罪,而不是“情节轻微”的类型,若将适用刑罚轻重限定在轻罪,则其无法发挥应有的功能,企业涉重罪适用刑事合规违背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也存在有僭越法治、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嫌疑。此外,根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权力的分配,涉嫌重罪的合规不起诉的裁量权逾越了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范围,属于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故而,检察机关对涉罪企业的合规不起诉应该限于轻罪,在企业涉嫌重罪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该配合法院共同开展企业的刑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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