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货主播在网购产品质量纠纷中的责任承担
日期:07-02
董某为某互联网平台知名带货主播,其与甲公司签订带货协议。2023年8月1日夜间,董某在直播过程中售卖甲公司生产的一款冰箱,王某通过该直播购买了该款冰箱。2023年8月5日上午,王某收到货后,发现冰箱外观有刮痕,且在通电后不久便无法工作,导致其存放在冰箱里的食物腐烂变质。经售后工作人员检查,系冰箱节流装置故障所致。王某遂通过案涉平台联系董某索要赔偿,董某以该产品为甲公司生产和销售,自己只是带货为由拒不赔偿。2023年8月28日,王某将董某、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货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消费者因对带货主播信赖而购买产品,带货主播应当承担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带货主播若在直播平台未对商品进行夸大宣传,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应承担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直播带货是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存在监管漏洞以及不规范的情况。目前市场上流行的带货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网店的老板、高管、工作人员或者直接聘请的专属主播进行商品或服务的推荐,业内称之为店铺直播;另一种则是由网红、名人在直播平台注册账号,与各种网店签订协议,为网店推销商品。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要求赔偿时,可以直接要求平台内销售者进行赔偿,因为此时主播本人就是网店的一员。
其次,主播本身并不是销售者,其身份与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类似,因此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广告法有关规定去判定,如果主播有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的行为,则应当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董某并非甲公司职工,系甲公司为推销产品而聘请,双方签订了带货协议,董某的行为从性质上类似于广告代言人的角色,目的是为甲公司进行广告宣传,应适用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根据法院调取的董某直播带货的视频资料,董某在直播过程中并没有对商品进行夸大宣传,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购买的语言,因此董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胡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