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4-25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游客在旅游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 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07-02
字号:
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年3月,李某报名参加A旅行社旅行团,在参观某森林公园景区时意外摔倒受伤,经意外保险赔偿后,李某仍有部分损失未能得到赔偿,故将A旅行社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风险警示及必要的救助义务。事故发生所在地为国家级森林公园,景区内山多树多、温润多雾,注意脚下、小心行走是日常生活的基本常识,原告理应注意减慢步速、留心观察地面,降低不慎摔倒的风险;原告摔倒之时,被告旅行社的全陪导游并未在事故现场陪同,会合后,在得到原告不需就医的回答后,未采取救治措施。故,综合被告A旅行社与原告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A旅行社承担本起事故30%的赔偿责任,原告承担本起事故70%的责任。在扣除意外保险赔偿后,法院判决被告A旅行社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的30%。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负有对游客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特殊风险作出必要的提示义务,并对游客旅游过程中的损伤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而游客亦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法院应综合过错程度酌定各方赔偿责任。刘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