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债权人的权益如何保障
日期:07-08
李某与张某系熟人,张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李某借款,因张某未进行还款便已去世,李某遂将张某之妻赵丁,张某之父母张丙、姜戊,张某之子女张甲、张乙等五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张某所欠债务,五被告均表示放弃继承张某的遗产。另查明,张某遗产有某小区商品房中50%的份额,现赵丁实际居住该房。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张某死亡后,其所欠李某的债务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张甲、张乙、张丙、赵丁、姜戊在继承张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清偿。因法定继承人张甲、张乙、张丙、姜戊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张甲、张乙、张丙、姜戊对被继承人张某的债务依法可不负清偿责任。虽然继承人赵丁也明确放弃继承,但赵丁作为共有人仍实际管理、占有、使用被继承人张某生前享有50%财产份额的房屋。因此,赵丁是被继承人张某遗产的实际管理者,应负有对被继承人遗产进行管理的义务,并应以遗产实际管理者的身份在其所实际管理使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张某生前所负的上述债务。故法院判决赵丁在管理被继承人张某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李某借款。
现行法律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被继承人确有遗产,但出于逃避债务的目的,所有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此时如何平衡继承人对遗产继承权的自由处分与债权人的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目前还缺乏统一的裁判规则。针对此类案件类型,实践中有三种观点:一是允许放弃继承,继承人放弃继承后不应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二是不允许放弃继承,继承人仍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三是允许放弃继承,但继承人仍应妥善保管遗产,及时对遗产进行清算,并以遗产偿还被继承人生前债务。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该观点最大限度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判决值得借鉴之处:其一,明确了在债务人死亡后,无论其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继承人都应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其二,在遗产管理人制度尚未正式实施的情况下,可以借鉴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的相关规定作为法律依据;其三,法院在此类案件中应当主动查明遗产范围,并在判决书主文中予以明确,而非简单地判决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使判决无法执行。褚芸芸 季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