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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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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阳法院发出司惩1号决定书

日期: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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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近日,泗阳法院对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刘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刘某以其车辆被张某借走,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为由,将张某诉至法院。经张某反诉,以刘某违反诚信原则,请求判令刘某将车辆过户给自己,并提供由刘某签字的承诺书一份。刘某辩称双方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之间并非代持行为,而是基于买卖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属于物权转移的行为。刘某对于承诺书上的签名是其所写极力否认,并要求对张某提供的承诺书签字进行司法鉴定。

法官在审理阶段查明双方确系男女朋友关系。张某以无法贷款为由,将名下车辆以二手车买卖过户给刘某,让其办理车辆抵押贷款。在过户时,刘某主动向张某出具代持承诺书,承诺车辆系张某所有,待所有贷款还清后将车辆过户归还给张某。经鉴定,张某出具的承诺书“刘某”签名字迹与样本“刘某”签名字迹确系同一人所写,刘某这才承认。

因刘某对承诺书签名的真实性故意作出虚假陈述,其行为严重违背了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妨害民事诉讼审理程序的行为,故法院依法作出司惩1号决定书,对刘某罚款5000元。(徐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