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张军昌反映和经调查了解,宿豫区龙嫂路C3号楼2单元 304 室建筑面积为75 平方米含储藏室31号,系张军昌 (身份证号:321321198706143418)于2006年6月3日左右在龙嫂路售楼部购买所得,因购房合同丢失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 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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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反映地点:龙嫂路C3号楼房屋征收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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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严春桃:本院受理原告刘玉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4)苏1003民初338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更 正
本报6月7日A4版的《丹徒宜城财资局三举措配合做好巡查工作》文章中的“巡查”的“查”应改成“察”,特此更正!
202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