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放弃继承 债权人该向谁主张权利
日期:06-17
债务人死亡,生前未清偿的债务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虽然民间有“父债子偿”的说法,但法律上的债权债务继承是有前提的,民法典对于死亡后债务履行规定了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实践中,当遗产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继承人往往选择放弃继承以规避债务的承担。那么在债务人去世后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债权人该向谁主张权利?
第一,继承人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个人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了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二,继承人放弃继承,但对实际控制的遗产具有妥善保管、协助清偿的义务。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财产往往因为生产生活、共同购买等原因呈现共有性,当处置继承人遗产涉及不动产这类家庭财产时,无论是鉴定评估还是司法拍卖,需要依赖于家庭成员的合理保管和积极配合,在保管、占有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协助遗产变现清偿债务的责任。
第三,遗产管理人制度应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运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增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该条款旨在确定遗产管理主体,以便对遗产进行合理的清理、保管、管理和分配,防止遗产遭受转移、隐藏、侵占、变卖等侵害行为。遗产管理人的认定遵循“遗嘱执行人—共同继承人推选—继承人共同承担—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顺位,在该顺位下,如继承人放弃继承,应由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但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继承人放弃继承却掌控遗产的情况。因此,为更好查清遗产情况、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可以确定该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配合审判和后续执行工作,协助债权人实现债权。对明确放弃继承、未掌控遗产且不愿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可确定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委会作为遗产管理人履责,协助债权实现。陈 颜 陈昱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