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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5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饮酒当适度 共饮应照料

日期: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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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酒桌文化是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人际交往方式,喝酒本身不会带来法律后果,但共同饮酒之后造成人身伤亡就会产生责任承担的问题。近日,淮安市洪泽区法院就受理一起共同饮酒者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一日,蒋某邀请石某、蒋某某、郭某、程某晚上聚餐喝酒。饮酒过程中,石某应其朋友陈某邀请参加另一饭局,石某遂在蒋某组织的酒局结束后,带着蒋某、蒋某某、郭某、程某四人参加陈某邀请的第二场酒局。在第二场酒局中,石某接到电话便独自离开饭店,之后便联系不上,几日后石某尸体在某河道中被发现。石某的家属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饮酒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石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应当了解,对饮酒后的危害后果应当有预见性。其在参加了两场酒局后自行外出不慎发生意外,其应对自身死亡后果承担大部分责任;其次,酒宴召集人和共同饮酒人应对同桌饮酒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陈某和蒋某作为两场酒局的召集人应承担较其他同饮人更高的注意义务,对于饮酒后的石某独自离开以及许久未归未能及时关注和联系。法院最终判决陈某和蒋某对石某的死亡承担2%的责任,蒋某某、郭某、程某承担1%的责任。

聚会喝酒属于正常交往的情谊行为,但饮酒者应当适度文明,切记摒弃拼酒、斗酒、强行劝酒的陋习,共饮后也应做到适当的注意和照料义务。酒桌亦不是法外之地,这既是饮酒者的自我保护,也是共饮者的法定义务。胡柯兰 沙鲁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