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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5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超标的查封的认定时点与因素

日期: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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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B04版:经济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扬中市人民法院 赵小通

诉讼中,申请人为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往往会在诉前或者诉中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此时,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金额尚无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很可能引发超标的额保全以及因保全错误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实践中,针对超标的查封行为提起的执行异议和复议救济,有的耗费几年时间,保全的标的额可能因利息的累计而增加,被查封财产的价值可能因市场变化而增值或贬值。此种情况下,判断超标的查封的时点,以查封的时点为准,还是以审查的时点为准?对此,我们倾向于前者观点,即应当以保全行为作出时,被查封、冻结的标的物的价值来判断。理由如下:

第一,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的对象是法院作出的超标的执行行为。据此,应当以法院作出查封行为时的执行标的额和财产价值为基础,认定法院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行为,进而决定解除超标的查封。

第二,是否构成超标的查封,系对查封行为的评判。从立法理念出发,财产保全制度的设立,旨在防止隐匿、转移财产,保证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能够切实有效执行。由于标的物的价格受市场价值影响而产生不规律波动,以作出查封行为时的执行标的额和财产价值为基础审查,更具客观性,亦符合法律逻辑和市场规律,否则将是对法院、申请人苛以预测查封财产市场波动的义务。

第三,需考虑特殊情形下的查封行为。轮候查封的财产不应认定为超标的查封,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如果以异议审查时的执行标的额和财产价值认定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可能产生查封行为作出时未发生效力,转为审查时已发生效力的情况,有违法理。

综上,是否构成超标的额保全,应根据查封财产当时的实际价值,综合市场波动、处置成本、执行税费、抵押权优先权等因素进行判定。关于认定财产价值的时间点,虽然目前没有出台明确法规,但司法实践中以查封时间点来认定查封财产的价值基本达成共识。另外,法院在查封财产时只能接收到当时的财产价值信息,不能苛求法院有效预测到以后可能存在的价格波动。同时,保全查封的财产,在执行程序中处置时,存在流拍、贬值的风险,也存在竞拍火爆、溢价的情况,不能仅考虑财产贬值的情况,因此在查封时大幅度下调查封财产的价值,虽然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申请人的权益,但侵害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面临超标的额保全时,被执行人应当及时搜集、整理超标的额保全的相关材料,及时依法提出异议与解封申请,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认定存在超标的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向被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申请执行人无权向被执行人主张自超标的查封之日起增加的执行标的额,查封财产贬值的风险也应由申请执行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