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下月施行
日期:05-31
本报讯(记者 张韩虹)5月30日,记者从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历经3年打磨修改,《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于今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当天开始施行。从此,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有了统领性的综合法规,将紧紧围绕美丽江苏建设的部署安排建立完善制度,以法律的善治为推进美丽江苏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生态环境立法一直是我省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年来,我省先后制定修订了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等污染防治方面的单行法规。此前,我省1993年制定的《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因与国家相继制定修改的环保领域法律法规不一致、与生态环境保护新形势不相符,2018年被废止,从那以后,我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缺少一部具有统领性的综合法规。2021年江苏启动《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制定,确保江苏在经济保持稳步发展的同时,打造绿色低碳发展高地,实现生态环境质量稳步好转。
近年来,江苏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协同推进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以美丽江苏建设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稳中有进,连续4年在国家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2023年,江苏PM2.5年均浓度为33微克/立方米,连续3年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全省设区市环境空气质量平均优良天数比率为79.6%,同比提升0.6个百分点,PM2.5浓度和优良天数比率均达到国家考核目标要求;国考断面水质达到或好于Ⅲ类比例达92.9%,同比提升1.9个百分点,无劣Ⅴ类水质断面,连续2年达到优级水平,达到国家指标计划要求。
特别是近年来,江苏深入推进与生态环境部共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试点省,持续推出“绿岛”建设、“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等行之有效的创新性做法。但作为经济发展走在全国前列的省份,江苏庞大的经济总量背后隐藏着巨大的污染防治压力。为此,即将实施的新条例,将系统总结成功经验,针对问题建立完善制度,对我省污染防治攻坚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进行制度设计,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
通过对比,记者发现,新条例和原来的《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相比,最大的变化是增加了“生态”二字,专设“生态保护修复”篇章,建立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水生态监测、生态质量考核、生态状况公开、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名录清单、生态保护修复标准规范、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生态产品经营管理、财政转移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评估等系列制度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碳汇交易,全链条加强生态保护、生态修复、生态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工作,让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实现有法可依。
此外,新条例更加彰显江苏特色,针对江苏经济发展状况,不仅明确提出将加强源头管控,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规定省和设区市的市政府应当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定期评估调整,并作为开发建设、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为经济发展建设“划边界、定框子、明要求”,从源头上防控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还确定将推进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进一步降低污染负荷,建立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制度,明确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自然生态空间和其他生态空间内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的禁止和限制行为,防止以修复之名行破坏之实。同时,江苏还将建立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排污总量指标储备管理制度,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不足部分,可以通过排污权交易或者从排污总量指标储备库中取得,服务保障重大优质项目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