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承揽规避劳动关系不能逃避工伤责任
日期:06-03
2022年12月19日,邗沟公司将其中标项目转包给被告润强公司。润强公司又将该工程中的钢结构雨棚制作、安装项目交由李甲施工,李甲将工程中玻璃安装发包给王乙,王乙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发包给张丙。黄某系张丙招用到工地做工。黄某于2022年7月4日前往项目地点开展工作。在作业过程中,黄某受伤被送至医院救治,7月6日出院后又转至上海德济医院治疗,8月9日出院。2023年5月,黄某向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润强公司提交了其与李甲签订的《工程承揽合同》认为其与李甲之间系加工承揽关系,引发黄某与润强公司之间劳动关系争议,故该局作出工伤认定中止决定。黄某经仲裁不予受理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润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争议焦点:如果润强公司与李甲之间被认定为承揽关系,那么黄某与润强公司之间关系是否因此而阻却了润强公司承担工伤主体责任?
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黄某依据判决申请恢复工伤认定,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首先要考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再结合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黄某是在润强公司承包的工程项目工地上遭受伤害。润强公司称其将案涉部分工程以承揽合同的形式交由李甲制作完成,李甲将工程包给王乙,王乙再包给张丙,张丙招用黄某,黄某与润强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黄某举证的中标人公告、施工劳务合同、2023年5月18日及8月4日听证笔录、通话录音及工地视频、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能够证实润强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案外人李甲、李甲又分包给王乙,王乙再次分包张丙,张丙招用黄某到其工地做工的事实。润强公司提交了其与李甲签订的《工程承揽合同》认为其与李甲之间系加工承揽关系,该证据与黄某提供的听证笔录中记载的润强公司否认其与李甲之间存在合同的表述相矛盾,在听证阶段,润强公司称其未与李甲之间签订合同,李甲称其与润强公司之间系承包关系,故该合同的真实性存疑。从合同的内容看,润强公司提供了钢材、玻璃和爪件,李甲自带工具,计酬方式为包干160元/平方米,李甲向润强公司交付的不是劳动成果,而是提供劳务,故该合同符合劳务承包合同的特征,故润强公司与李甲之间系承包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点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润强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法定资质的个人,属于违法分包。本案《工程承揽合同》即使具有承揽性质,也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基本一致,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工程违法转包及分包,其目的是防止降低施工质量、没有施工资质、提高施工成本、偷工减料、责任承担无法落实等等,承揽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发生伤害时与违法转包分包承担责任的情形相比极易损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举轻以明重,本案被告依法应对伤害事故承担责任。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相关证据能够反映黄某与润强公司之间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不存在管理监督关系,经济上、组织上也不具备从属性,黄某主张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但黄某的伤害已经构成工伤,其基础并不以其与润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必需的前提,本案即使黄某与润强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能免除润强公司承担工伤保险主体的责任。徐小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