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一在建厂房质量违约被判拆除重建
日期:06-03
在建承载重型设备的厂房,约定要求混凝土抗压强度必须达到C30标准,而承建方实际使用的混凝土抗压强度还不到20MPa,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近日,金湖县法院审结一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鉴于案涉厂房不可修复性,该院依法判令承建方全部拆除重建。
2022年2月,某电缆公司投资创建年产80万米电缆项目,将其中1号厂房、2号厂房工程交由某建筑公司施工,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由于该厂房建成后需要承受100余吨的重荷载和重复荷载,所以双方在合同中特别约定,其厂房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重要部位使用的混凝土抗压强度必须达到C30等级。在施工过程中,电缆公司发现建筑公司违反约定,使用的混凝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多次要求建筑公司停工整改,并发函要求建筑公司拆除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但建筑公司置若罔闻、不予解决。遂电缆公司向金湖法院提起诉讼。
该院受案后,经双方同意,委托南京某鉴定机构对案涉厂房的所有地基、层柱、层梁等处的混凝土强度进行鉴定,鉴定报告显示,所检测之处的混凝土强度推定值均在14.1MPa至 20MPa之间,远未达到C30设计要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同时,该院还邀请行业专家、学者对案涉厂房修复等问题进行论证,结论是:适修性差,不宜进行修复、改建和加固。
该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厂房为重型设备厂房,需要承受重荷载和重复荷载,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要求甚高。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混凝土其抗压强度远低于合同约定,建筑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且案涉厂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鉴于案涉厂房无法投入使用,且具有不可修复性,该院认为将案涉厂房拆除重建是目前较为妥善的处理方案,故判决建筑公司在限期内对案涉厂房所有工程全部拆除。伍晓伟 徐晨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