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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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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虎丘法院:精准裁判巧护“打工人”

日期: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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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初夏时节是“打工人”跳槽的有利时机,但不少“打工人”却被竞业限制协议绊住了脚步。

近日,苏州虎丘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竞业限制纠纷。该案中,员工离职后入职下游公司被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公司虽属于上下游企业,但实际经营内容不同,不具有竞争关系,员工前后工作内容、技术要求均不一致,跳槽行为不损害公司商业秘密及竞争优势,据此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2014年1月,周先生入职苏州某新能源技术公司,担任安规工程师一职,负责逆变器等发电设备及系统的研发、测试、认证工作。因公司认为周先生工作能够掌握知悉公司商业秘密信息,遂与周先生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在自己的岗位上勤恳工作5年后,周先生因职业发展需要于2019年5月向公司申请离职。2019年8月,新能源公司向周先生发送《通知函》要求其在终止劳动关系后24个月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此后,新能源公司按照约定以4022元/月的标准向周先生发放竞业补偿金。

2019年12月,周先生入职苏州某电力科技公司,从事高级运维工程师工作,具体负责发电设备的维护。

因发现电力科技公司与自己在登记经营范围上存在部分重合,新能源技术公司认为电力科技公司与自己存在竞争关系,据此认为周先生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新能源技术公司遂以周先生为被告、苏州某电力科技公司为第三人起诉至虎丘法院,要求周先生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从第三人苏州某电力科技公司离职,并退还已领取竞业补偿、支付违约金、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共计30万元。

虎丘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两公司在登记经营范围上存在部分重合,但是根据原告当庭陈述及对外宣传,其主要从事光伏逆变器等太阳能电源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不包含售电、电力交易等业务,根据第三人公司提供的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其主要经营分布式光伏电力(清洁电力)的生产、销售与服务,不涉及逆变器的生产和销售。两公司属于上下游企业,但实际经营内容不同。

同时,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不仅需要看两家企业业务是否存在竞争,还要看竞业限制人员是否实际从事“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工作。本案中,被告在原告公司担任安规工程师,在第三人公司工作时职位为高级运维工程师,两者工作内容不一致,技术要求更不一致,被告“跳槽”行为不会损害原告商业秘密及竞争优势。

据此,虎丘区法院认定周先生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判决驳回新能源技术公司诉讼请求。新能源技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法院在处理竞业限制类纠纷时,除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正当经营利益及构建企业之间公平合法的市场秩序外,还应保障劳动者基本生存权和就业权。仅基于营业执照登记范围存在重合就认定存在竞争关系,不符合竞业限制制度维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制度初衷。本案判决通过对企业实际经营范围、对应市场、劳动者实际工作职责的实质审查,依法认定两家企业不具有竞争关系,有效保障劳动者择业自由权,寻求市场公平竞争与劳动者价值创造之间的最佳平衡点,衡平劳动者自主择业与市场公平竞争关系。龚春华 刘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