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名下注册的个体工商户财产能否执行
日期:05-27
被执行人刘某因需购买汽车,委托申请执行人向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并提供担保。银行经审核,与被执行人签订协议,约定透支118300元用于支付购车款,所购车辆提供抵押担保,申请执行人承担债务加入责任。随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偿还贷款,申请执行人代为偿还银行贷款93804.95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法院追偿该笔款项。该案件进入到执行程序,经法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某名下有动产,但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行驶证来看,当时所购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某所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名下,现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要求处置该车辆。
本案中,该车辆能否扣押处置,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车辆不能扣押处置。本案中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被执行人,能否执行个体工商户财产,并无相关法律规定。因此,要求追加非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义务人作为被执行人无法定事由即明确的法律依据,其名下车辆不能处置执行。另一种意见认为,该车辆可以扣押处置。个体工商户和经营者的财产是天然具有混同性,个体工商户财产与经营者财产往往并无区别。因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作为被执行人,可以直接执行个体工商户的财产。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其一,虽然个体工商户的规定内容位于民法典总则编自然人章下,但并不是说个体工商户等于自然人,而是承认个体工商户与自然人的密切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也是证明两者的责任财产是同一的,实际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或字号仅是经营者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外衣“而已,个体工商户在法律关系中所涉权利之享有、义务之履行、责任之承担,实际上都是与经营者直接关联。其二,如果经营者为被执行人,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财产不能执行,这就必然导致经营者与个体工商户直接财产转移以逃避执行,个体工商户的“外衣”不能成为经营者逃避法律责任的“防护服”。综上,本案中笔者认为可以不用经追加个体工商户为被执行人,而直接扣押处置被执行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名下的车辆。陈钧伟 张博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