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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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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谨防中介合同中的“跳单”行为

日期: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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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房屋中介掌握详细且多样的房源信息,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在日常房屋买卖与租赁过程中,很多人会选择中介公司进行房产交易,但在中介服务过程中,会产生诸多争议。

黄某欲承租某写字楼房屋,由甲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务。黄某通过甲中介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多次实地考察后,明确表示有承租意向,并与甲中介公司签订了《看房确认书》。之后甲中介公司继续提供中介服务,却发现黄某私自利用其提供的房屋信息,跳过其直接与房屋的出租方签订了租赁合同。故甲中介公司将黄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黄某向其支付违约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黄某是否存在“跳单”行为。法院结合双方提供服务的时间、内容及庭审陈述,审理认定双方之间就订立中介合同达成合意,已成立中介合同关系。另外,中介公司与黄某签订的《看房确认书》第四条属于禁止“跳单”条款,该条款系打印的格式条款,已进行加粗提示,采取合理方式提醒黄某注意该条款。该条款本意也正是为防止黄某作为承租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房源信息“跳”过中介公司租房,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报酬,故该约定合法有效,遂依法判令被告黄某支付违约金。

“跳单”指的是委托方在接受中介方提供的服务后,选择绕开中介方进行签约,从而逃避中介费的行为;而禁止“跳单”条款则指具有“当委托方跳单时,需向中介方支付违约金”之意思的条款。中介方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能约定的情况下,基本会约定禁止“跳单”条款。该条款通常为格式条款,在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后,该约定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为有效。衡量委托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在于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

为此,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在日常中介服务过程中,作为委托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确认书等文件,履行自己的中介费用给付义务;作为中介公司也应提供独家、全面的房源信息和更加人性化的服务。双方诚实守信、互利共赢才成促进中介行业和房地产行业蓬勃发展。张锐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