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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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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朋友圈兜售假冒伪劣产品 法院判决退一罚十

日期: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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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原告吕某某因生活需要于2022年11月24日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杨某支付1000元购买“YSOMAJIC”(奶茶),被告杨某通过快递方式将货物交付原告;2022年12月9日原告吕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再次向被告杨某支付2100元购买“YSOMAJIC”(奶茶),被告杨某通过快递方式将货物交付原告。食用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所售货物为假冒伪劣产品,其产品外包装标注的厂家、厂家地址、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都是虚假信息,涉案产品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注的食品,与被告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

淮安市洪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食品的安全负责。原告通过网络平台向被告购买减肥产品,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案涉产品的销售者,应向原告出售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但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售的案涉产品标明的生产厂家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均是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信息,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故原告主张被告退还货款,并按所支付价款10倍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网络购物的兴起,令很多人投身于网络卖货和网络购物,销售形式日趋多样化,如个人微商、建群销售、平台商铺、直播带货等,销售主体特征并不明显,尤其是私人经营、点对点售卖、间断性售卖的情形,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不固定性,所销售的产品也充斥着各种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而关乎社会公众身体健康的食品销售领域,一旦出现不合格产品,就可能导致无法挽回的后果。消费者遇到食品销售者未妥善履行义务的情形时,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身权益。郑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