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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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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夫妻离婚生怨恨 法官巧解“探望难”

日期: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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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离婚后,可以探望孩子吗?如何正确行使探望权?近期,泰兴市法院执行了一起探望权纠纷案。

徐某与许某婚后育有一儿一女,二人经法院调解自愿离婚,并约定子女由徐某抚养,许某有权每月探望子女,但双方未约定行使探望权的时间和方式。离婚后,徐某拒不配合许某探望婚生子女,故许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许某向法院提出执行请求:希望每月探望子女两次,探望期间将孩子从徐某处接出,与孩子共同生活。

法院认为,探望权纠纷一直是执行案件中的难点问题,尽管夫妻离婚后许某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徐某有协助的义务,但是在徐某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情况下,如果简单地采取强制措施,不仅不利于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健康成长,也会进一步加深双方的矛盾,导致今后的探望只会难上加难。本案中,许某与徐某离婚时虽约定许某对子女享有探望权,但是对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并未明确约定。执行法官接手后,为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尽快让一位年轻的母亲能够顺利探望年幼的孩子,最终确立了以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化解矛盾的办案思路,为此,执行法官牵头组织了一轮又一轮的“促和”工作。

考虑到许某居住在外地及子女尚年幼等情况,为免孩子奔波之累,故在探望权行使方式上,执行法官建议由许某到徐某处对子女进行探望。关于探望权行使的频次和时间,建议由许某每月探望子女一次。为使探望权得以平和顺利行使,执行法官提醒许某在行使探望权之前,应和徐某充分沟通,徐某亦应积极配合,使得对孩子的探望真正达到增进亲子感情、促进子女健康成长的效果。

在执行法官耐心劝导下,双方最终按照法官建议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按约履行了各自义务。至此,一起探望权纠纷顺利执结。殷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