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酒后公车私用致车祸谁买单
日期:05-13
2023年10月,章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与同向颜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颜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章某找代驾将伤者颜某送往医院抢救,颜某亲属共花费医疗费16297.99元。后章某驾车离开医院,次日下午到公安机关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章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章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颜某无责任。经鉴定,颜某系交通事故导致颅脑外伤死亡。章某驾驶的苏A*****号车辆系中建三局从久通公司租赁而来。章某是森海公司(系劳务派遣公司)员工,被派往中建三局担任司机。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久通公司将案涉车辆出租给中建三局使用,收取中建三局租金,久通公司的主要义务为提供证照齐全、车况良好的机动车,为机动车购买保险等,其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故本案中久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章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能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在行驶过程中未能注意安全,虽将伤者送往医院,但此后又驾车离开,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死者颜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最终因颅脑外伤死亡,其违法行为加重了事故的后果,可以酌情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酌定在扣除交强险后,由颜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中建三局因管理不规范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酌定在扣除交强险后由中建三局承担20%的责任,由章某承担70%的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各方当事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本案中,章某系森海公司的员工,被派遣至中建三局担任司机一职,森海公司同时委派了相应的后勤管理人员负责派遣员工的考勤、社保缴纳、工资结算及加班收集,证明森海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主要是对劳动者的工资、社保等劳动基本权利义务进行保障,对于驾驶员的日常工作安排则由中建三局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统筹,故森海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章某公务结束后理应将案涉车辆送回公司,但其却继续驾驶车辆前往朋友处吃晚饭,其明知案涉车辆系单位车辆,仍私自驾驶办理私事。中建三局虽通过内部文件、签订岗位承诺书等方式约束驾驶员,但对出勤车辆是否结束公务、结束公务后是否回库、回库后钥匙如何上交、上交于谁等流程管控存在较大漏洞,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公务车辆被私用的情形,故中建三局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劳务派遣人员谁来管?这个问题的答案应该是肯定的,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都应该管理即双重管理,劳务公司不能“一派了之”,用人单位不能 “只用不管”。只有加强劳务公司与用人单位的双重管理才能让管理没有漏洞,更好地保障安全生产。 李晓丹 杨文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