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贴现行为被确认无效后 票据无法返还的处理路径
日期:05-13
2020年7月15日,被告乙公司因资金链出现问题,故与原告甲公司进行商议,想通过票据贴现的方式短时间内获得部分资金,以填补资金漏洞。原告甲公司答应了被告乙公司的请求,并将票据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予以给付,同时被告乙公司也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票据背书流转给了原告甲公司。后原告甲公司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内向票据出票人提示付款被拒,又向其进行票据追索未果。故原告甲公司向盱眙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乙公司返还贴现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贴现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双方之间的票据贴现行为无效。当事人应互返因该无效行为而交付给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盱眙县人民法院判决乙公司返还甲公司支付的贴现款。后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除判决其返还贴现款外,仍应判决甲公司返还其案涉票据。案涉票据若不能返还,则其不应返还相应的贴现款项。甲公司辩称认为案涉票据已经处于失效状态,故案涉票据已经不能实际返还,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票据已经处于失效的状态,已经不能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操作流转,也就是说在案涉票据已经客观无法返还乙公司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的问题。对于以上争议焦点,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维度来进行分析:
一、票据贴现行为的无效认定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而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的经营业务,合法的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本案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民间贴现行为因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而应被认定为无效。
二、民事行为被认定无效后的财产返还
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内容,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票据贴现行为无效,则双方当事人应当互相返还因该无效行为而取得的财产,故乙公司应向甲公司返还贴现款,甲公司应返还乙公司因该无效民事行为取得的票据。
三、票据无法返还时,案件的处理路径
对此,法院应当首先查明票据无法返还的具体原因, 若票据仍处于有效的状态,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票据无法返还,则应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责任进行划分,之后根据责任划分由一方给付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例如,甲公司通过贴现行为取得案涉票据后,又合法转让给了丙公司,此时票据亦无法返还乙公司。那笔者认为,甲公司通过真实、合法的交易将票据背书给丙公司,则票据的最后持有人丙公司应被视为票据的合法持票人,可见甲公司在票据转让过程中已经实际获得了票据利益,法院应当根据票据金额、双方的过错程度、票据的损失并结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等因素判决甲公司返还相应的补偿款。
但是,如果票据已经失效,且双方当事人对于票据无法返还均没有责任或者责任等同,机械地去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则有悖于公平原则。笔者认为,甲公司虽然持有案涉票据,但其票据是通过民间贴现行为取得,其并不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亦无法获得本案贴现款之外的任何利益,法院若强制判决甲公司返还案涉票据亦无法实际得到执行。而反观乙公司虽不持有案涉票据,但是凭借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其仍可以依据其与前手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向其前手索要票据所载明的款项,这种情况下,法院只能判决乙公司返还贴现款。于泽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