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他人在境外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诈骗 并多次出境赴境外窝点构成诈骗罪
日期:05-13
2023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姜某某经同案人介绍,欲前往缅甸电玩城打工,后与杨某、牟某某等人非法出境至缅甸邦康地区。2023年8月27日至10月7日期间,姜某某等人被骗至诈骗园区,经上线培训,针对中国境内女性公民,以投资理财为名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其与上述同案人作为同一小组成员,负责虚构军人或商人等成功人士身份,利用QQ等聊天工具,获取被害人信任,再由其他小组成员继续诱骗被害人投资理财。姜某某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窝点累计时间达30日以上。被告人姜某某逃离诈骗园区后,主动向边检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一年内出境赴诈骗窝点累计时间达30日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法院根据被告人姜某某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第三条规定,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1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姜某某于2023年8月27日至10月7日期间,经上线培训,针对中国境内女性公民,以投资理财为名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虽无法查实诈骗金额,但证据证实其1年内赴境外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刘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