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法院在全国 率先建立案款“类提存”公证制度
日期:05-10
本报讯(通讯员 蒋磊君 记者 潘一嘉)近日,江阴法院与江阴市司法局(市公证处)联合举行案款“类提存”公证签约仪式,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推行执行案款“类提存”公证新模式,有效破解执行案款管理难题,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该模式创新“执行+”工作格局,将公证业务融入法院司法辅助领域,充分发挥公证机构职能优势,借助公证平台的中立性、专业性、独立性,助力法院进一步建立完善执行案款管理长效机制。“类提存”与“提存”的最大区别在于,案款自提存之日起超过五年未领取的,由公证机构返还江阴法院,再由江阴法院统一上缴市财政。同时若案款“类提存”受领人超过五年主张权利并获得依法支持的,仍可至江阴法院申请领取案款,再由江阴法院向市财政申请将对应案款返还江阴法院,发放给“类提存”受领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该模式坚决落实“一人一案一账号”制度,创建公证处“类提存”案款专用账户,建立子账号池,“类提存”专用账户下设虚拟子账户,与案件“一案一账号”相对应。对于符合提存条件的执行案款,根据“一笔一申请”原则,明确由承办人申请,执行局局长、分管(主管)院领导逐级审批后向公证处申请“类提存”公证,确保依法依规开展执行案款提存工作。同时,公证机构向江阴法院提供相应权限实时监督监管账户情况,最大限度保障执行案款公证提存流程及提存资金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