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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商标权利人与生产商达成调解协议的效力是否及于零售商

日期: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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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甲公司系商标权利人,在第30类商标糖果类商品上拥有案涉商标。乙公司系生产销售涉案A型糖果的企业。甲公司在公证取证后以乙公司侵害其商标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并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30万元。法院组织甲公司与乙公司调解,双方达成以下主要条款,乙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11万元,甲公司不再就本协议签订前乙公司生产的产品包装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29日之前的被控侵权产品追究乙公司的责任。甲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公证保全涉案A型糖果并于2023年11月15日起诉丙百货店,要求丙百货店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甲公司损失和合理开支共3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商标权利人与生产商达成调解协议的效力是否赋予零售商。一种观点认为,该调解协议效力不能及于零售商;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从目的解释理解该协议,不能从字面意思去理解,该协议主要目的是生产商2023年5月29日之前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不再承担责任,故该协议的效力应赋予零售商。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案涉调解协议从目的解释角度来讲,乙公司生产销售为2023年5月29日之前的A型糖果产品,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本案中,若让丙百货店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甲公司的损失和合理开支,丙百货店在履行义务后必向乙公司追责,最终还是乙公司承担责任,这与该调解协议目的与精神相违背。

其次,从该份调解书可以看出,甲公司从乙公司获得11万元赔偿就是认可弥补自己相同或类似糖果市场在2023年5月29日之前的损失。现甲公司又要求丙百货店赔偿其损失和合理开支共3万元,违背了填补为主的赔偿原则。

最后,乙公司生产销售产品包装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29日之前的A型糖果后,该类型糖果快速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地域范围广,零售商众多。乙公司在调解侵害商标权纠纷后即使明知生产销售A型糖果构成侵权也无法及时追回。丙百货店销售A型糖果,在调解协议生效后,乙公司对该销售行为并无过错,若让乙公司最终承担该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胡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