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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借贷诉讼 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日期: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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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系朋友关系,以民间借贷纠纷将张某诉至法院。原告曾于2023年3月16日分别通过银行账户及支付宝向被告银行账户汇款共计150000元。上述款项无相应的借款凭证,仅有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转账汇款电子回单。庭审中,原告主张150000元系被告向其借款,被告不予认可。

此案焦点是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汇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双方对原告给付被告资金的事实不存在争议,则原告已经完成了举证义务,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如被告否认借贷关系,必须说明双方存在什么关系,上述资金往来的性质,是借款、对价给付、赠与、还款或者是其他什么,并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实。

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虽然原告提供了资金流转的证明,但该款属于何种性质尚处于不确定状态,需要原告进一步补强。

笔者更倾向第二种意见。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仅凭银行转账凭证主张被告借款的情况并不少见,由于转账凭证只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金钱给付事实,缺乏借据、借款合同等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的意思表示,因此成为审判难点。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陈某提供转账凭证要求张某还款,张某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提交了给付陈某款项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互有资金往来,但对于资金往来的性质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陈某也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其作为主张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一方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马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