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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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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论彩礼的法律性质与彩礼返还裁判规则

日期: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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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彩礼作为我国各地区传统婚嫁习俗,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近年来,随着人们物质水平的日益提高,彩礼数额亦不断攀升,甚至成为很多家庭的沉重负担。加之离婚纠纷案件的增多,彩礼返还数额纠纷也水涨船高。截至2024年4月10日,以“彩礼”为关键字,共检索出民事裁判文书87501篇。处理该类纠纷案件,需要准确认定彩礼的法律性质,厘清彩礼返还的相关裁判规则,从而统一裁判尺度,给予当事人以行为指引,助力引导人民群众更加理性地看待彩礼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彩礼的法律性质及认定规则

就法律意义而言,彩礼的给付系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一旦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应当恢复到初始状态,彩礼应当返还赠与人。但是,彩礼给付作为一种传统习俗,又与一般的财产赠与行为不同,在认定给付之财物是否属于彩礼时,应结合给付财物目的、当地习俗、给付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综合认定。

具体而言,一是应认定给付之钱物为彩礼的前提是本地区确实存在这种结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气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期间给付的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处理。二是与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行为相比,彩礼之给付具有次数较少(多为一次性给付)、数额较大、目的明确(为缔结婚姻)、婚前给付等特点。同时,法律明确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1.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2.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3.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二、彩礼返还的裁判规则

给付彩礼系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如若最终未能缔结婚姻关系或者虽缔结婚姻关系但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法律规定符合下述情形,接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双方当事人离婚时,方能适用上述第2条、第3条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反悔,提出要求返还给付的,法院将不予支持。在离婚诉讼中,若离婚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的,相应地应一并驳回对彩礼返还的诉讼请求。

此外,审判实践发现有的当事人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数额过高;有的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对于上述情形,应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孙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