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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关于对构建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日期: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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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高发态势。相较于物质损失,未成年被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往往更加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解释未就“一般”以外的特殊情形予以明确,导致审判实践中对此依然是“以不支持为原则、以支持为例外”。为充分体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同时统一法律适用,笔者认为应将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精神损害整体纳入赔偿范畴,并参照民事纠纷相关规定及审判实践,构建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推定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精神损害后果严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民事审判司法实践中,通常是以伤残标准作为构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主要依据,但性侵未成年被害人往往身体遭受的损害达不到伤残的程度。在我国精神损害评估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要求被害人证明自己精神损害达到“严重”程度,显然并不现实。因此,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出发,建议只要性侵犯罪事实存在,即推定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精神损害程度严重。

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综合考虑性侵被告人的过错程度、被害人的年龄和精神损害程度、性侵的场合和次数、被告人的经济条件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通常精神损害程度越严重,判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也越高。对此,法院可以引入精神损害程度评估机制,通过相关机构出具的心理评估报告或社会调查报告来了解被害人因性侵导致的心理问题严重程度。

参照民事侵权赔偿标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限额。民事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个别省份规定不超过10万元。具体到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建议与各地区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限额保持一致。与民事侵权适用同一赔偿体系,有利于刑民衔接,也符合双方当事人的预期。审判实践中,存在未成年人之间自愿发生性关系被认定为强奸以及未成年被害人主动要求发生性关系等情形,这类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对损害事实和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应结合具体情况及被告人的过错程度,相应减少或者不予支持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特殊情形特殊处理。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即涉罪未成年人因不满刑事责任年龄最终免于刑事处罚。为更好地平衡性侵未成年被害人和涉罪未成年人之间的利益,同时倒逼涉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此类情形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应区别于通常标准。笔者建议将拟判刑期的时间成本转换为经济利益,即先假设涉罪未成年人已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判断出其可能被判处的刑期,然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依此计算出的赔偿金额通常会超过前述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