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驾驶人身份 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日期:04-15
任某为其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约定驾驶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保险公司未就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已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提供证据。在保险期间内,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经司法鉴定,车辆损失价格为254757元,鉴定费2547元。事故发生当日,保险公司查勘员在现场询问谁为驾驶人时,案外人张某自称系其驾驶车辆;事发第二日保险公司分别询问任某和张某,二人均称驾驶员为张某;事发第四日保险公司再次询问任某,任某称系其驾驶车辆,任某妻子尚某(车上人员)称驾驶员为任某。对于驾驶员前后互相矛盾的陈述,任某解释是为了帮朋友张某处理事故。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隐瞒驾驶人身份,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任某的诉讼请求。
在交通事故中,事故现场不仅包括车辆本身、道路状况等外在因素,驾驶员的驾驶资格、身体状况、是否存在饮酒等情形也是现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均影响到对事故的认定。本案中,在事故现场查勘员询问谁系驾驶人时,任某作出了不实陈述,虽于事故发生后第四天承认出险时自己为驾驶员,但其隐瞒事发时驾驶员的真实身份、没有保持事故现场原始状态的行为,导致保险公司无法依据第一手现场资料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进行认定,在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法院援引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驳回任某的诉讼请求,既符合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亦倡导了诚实守信的社会价值导向。卜庭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