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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案外人以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为由 提出执行异议应否中止拍卖程序

日期: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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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吴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吴某50637409.11元及利息,吴某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偿还义务,吴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依法对上述土地使用权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案外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对该土地使用权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中止拍卖。

该案在审理中,出现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该案应中止拍卖。另一种意见认为,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由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告知其先行就财产变价款向执行实施机构主张优先受偿。执行实施机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的,其可依据民诉法规定提起执行异议,应继续拍卖。

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本案中主张的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并非主张排除对执行标的物执行的情形,只要预留相对应的拍卖价款或者等值财产,便可继续执行。本案中,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果认为其对拍卖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向法院提交申请主张优先受偿权,如果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其才可以依据规定提出执行异议。但目前拍卖尚未结束,尚未对拍卖款的处分作出决定,故可以向法院提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但不能直接提出异议。案外人可以提起诉讼,在诉讼中予以确定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尚金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