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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有钱不还 被执“刑”后流下悔恨的泪水

日期: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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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是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倘若心存侥幸,试图转移财产抗拒、规避执行,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终将受到刑事处罚,代价沉重,追悔莫及。并且,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在刑事处罚结束后仍需履行。

被告人张某与申请执行人杨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离婚纠纷一案经宿迁市宿豫区法院审理,被告人张某被判每月向杨某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至子女年满18周岁且能独立生活时止,另需向杨某支付车辆(系夫妻共同财产)的折价款2万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杨某遂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

执行期间,张某将涉案车辆以4万元的价格出售,并将该款项据为己有。另查明,张某在从事餐具配送工作期间,以现金的方式领取工资110388.8元。张某在有能力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将钱款用于打赏主播、游戏充值等挥霍性消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对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名。综合其具有的累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我虽然手里有钱,但因为离婚赌气的原因不想还她,现在想想真是后悔,因为一时赌气,而受到了刑罚……”庭后,张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陈 静 张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