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5日,原告吕某至被告公司从事垃圾分拣工作,2023年10月3日,被告公司口头通知吕某不用再去上班。经查,2021年12月份,原告吕某与被告公司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双方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等事项作出约定,合同落款时间为2021年11月25日。后因二倍工资等问题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原告吕某与被告公司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劳动期限自实际用工之日即2021年11月25日起。虽然原告吕某陈述该劳动合同是补签,但从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上来看,补签劳动合同亦是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合意的体现,属于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追认。根据双方已补签的书面劳动合同判断,原告吕某主张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补签劳动合同”与“倒签劳动合同”主要区别在于签订合同的落款日期是否与实际签订日期一致:“倒签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是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的时间,补签劳动合同的时间是签订的当前日期。关于补签或者倒签劳动合同应否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问题,笔者认为,二者应适用不同的法律后果:“补签劳动合同”,能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日期,有利于劳动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民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就是有效的,“补签劳动合同”不应支付双倍工资;而“倒签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悖,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是用人单位为规避二倍工资的借口,“倒签劳动合同”应付二倍工资。邵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