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结婚登记瑕疵看如何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
日期:04-15
一位周姓小伙来到法院,说他的结婚证错了,很是着急。小伙说他之前认为在民政局领的证,错了找民政局,可这却把民政局给难住了:你俩带着合法的身份证件来民政局办证,民政局审查来审查去也查不出此人非彼人啊,现在跑来说错了,民政局哪里能够确定是不是真的,也不能随随便便就把结婚证给撤了。后来小伙想,现在人都联系不到了,因感情破裂提起民事诉讼总能把婚离掉吧,但因为被告身份信息不明确,原告先走了民事诉讼也未能走通。要想解决这事,自行找行政机关走不通,通过民事离婚也走不通,于是只剩行政诉讼这一条路了。
民法典对结婚的原则、法定条件、结婚登记、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等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中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该规定对于本案当中的错误登记没有具体说法,不过,自民法典出台之后,最高法院陆续出台了多部民法典配套解释,其中《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这就给出了本案困局的解决之道。所谓“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一般是指婚姻登记程序中存在程序违法或者欠缺必要的形式要件,包含使用他人身份证登记、假冒身份进行登记等情形。由于婚姻登记是行政机关作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其颁证过程中的瑕疵是否影响其作出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效力,需要通过行政法的有关原则和规定予以确认,无法通过民事法律进行调整。所以本案中的妻子用了身份信息错误的虚假证件,属于“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范畴,自然应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予以解决。
在立案审查阶段,扬州市邗江区法院行政庭发现该案可能存在婚姻登记瑕疵的问题,在进一步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后,行政庭决定依照《扬州市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办法(试行)》,围绕案件需求组建专案解纷小组,制定个性化调解方案。法院经查询婚姻登记人的户籍档案、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并询问案涉人员后,确定原告诉称事实属实,遂根据《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向民政部门发送《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提示函》,建议民政部门以自我纠错的方式撤销该结婚登记,同时将案件线索移送属地检察机关。属地检察院亦向民政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书》,随后,民政部门依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撤销案涉婚姻登记。周姓小伙遇到的难题,在法院、检察院和民政部门的通力配合下,一个月的时间就迎刃而解。
《扬州市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办法(试行)》是由扬州市中院推动市委依法治市办出台的,并成立市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及专家库,搭建了市、区两级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平台,推动行政争议源头预防、前端治理。邗江法院依据上述文件精神,与司法局、检察院等多部门共同签订《合作备忘录》,创新构建“优势互补、纠纷联调”行政纠纷矛盾化解模式,完善诉源治理体系。本案便是探索行政争议解纷新模式、新思路的又一创新举措,通过依托行政纠纷诉前调解平台,形成纠纷化解合力,促使行政争议实质性高效化解。苏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