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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收到胜诉判决书,可以发“业主群”吗

日期: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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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施某与谈某均为某小区业主,双方曾因邻里纠纷诉至苏州市虎丘区法院,2023年5月4日,一审法院作出驳回施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2023年5月27日,双方因邻里纠纷再次在业主群发生矛盾,谈某在未遮挡个人隐私信息的情况下,将判决书原文拍照发至微信业主群内,判决书中载明了施某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及双方纠纷具体情况。施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谈某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虎丘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民法典隐私权相关规定。谈某未经允许且未进行任何遮挡,将包含施某私密信息的判决书发送到人数众多的微信群中,主观上存在过错,造成了施某隐私信息泄露,一定程度上影响当事人的生活安宁和社会评价,依法判决谈某在微信业主群内向施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关于施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对其造成的精神损害达到了严重后果,故对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古语云:“亲仁善邻,国之宝也。”邻里间产生矛盾时,应当秉持“让他三尺又何妨”的心态,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和谐的原则协商处理。互联网时代,微信业主群成为邻里互通信息、沟通交流、共同维护小区管理的桥梁。微信业主群是网络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群内言行同样受到法律约束。诉讼文书中载明的个人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诉讼当事人基于诉讼需要获悉当事人私密信息的,不可将上述信息擅自公开。未经信息权利主体同意,擅自公开他人私密信息,构成侵犯隐私权。本案的审理有助于划定公民网络行为边界,推进公民道德建设,规范网络空间秩序,弘扬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吴 娅 黄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