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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靠山吃山”并非想挖就挖 自作聪明尝苦果

日期: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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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老话说“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一方水土养育一方人。但有人却将这一传统习惯当成了自己违法犯罪的借口,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近日,苏州市姑苏区法院审结一起在自家农庄内非法采矿的刑事案件。

赵某甲、赵某乙父子二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经预谋在自家承包经营的农庄宕口内(宕口指露天矿山开采形成的采石场),雇佣陈某等人使用挖掘机开采宕口侧壁上的石料,并挖取其私自开挖的鱼塘中石料。后赵某甲安排赵某乙、陈某等人将17000余吨盗采的石料装车、运输、出售给某矿业公司,剩下未出售的石料3830吨。赵某甲负责指挥采挖石料、联系销赃。赵某乙负责现场指挥,销赃时望风,同时联系陈某等人采挖石料、装车、运输等。本案中被非法开采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价值合计102万余元。赵某甲、赵某乙出售石料获得违法所得44万余元,陈某的违法所得为4万元。后三人均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陈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结合全案情节,判处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陈某有期徒刑3年至1年不等,并处罚金3万元至1万元不等,没收违法所得。陈 勇 袁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