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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农户错用除草剂致减产损失谁承担

日期: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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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2020年11月,李某从孙某经营的农业公司购买了甲氧咪草烟除草剂,在金粳 818 水稻苗生长期处于2叶期时使用了该除草剂,一周后水稻苗出现枯死现象,事件发生后,经农业农村局鉴定导致死苗系除草剂药害,查明该除草剂须在水稻4叶期、杂草3—4叶期茎叶喷雾,最终致使850亩水稻每亩年产仅有300公斤左右,每亩减产250公斤,造成损失约53万元,法院判决孙某经营的农业公司需承担65%的责任,赔偿李某34万元,李某因自身原因,需承担35%的责任。

案件评析:一、《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购买人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第二十七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因此,农药经营者不仅要具备基本的农药和病虫害防治知识,而且还负有对购买农药的人给予技术指导的义务。该案中虽然孙某经营的农业公司出售农药本身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但孙某没有详细了解李某水稻的生长状态,没有建议李某谨慎使用,或者经过试验无异常后才用,导致李某给水稻喷施后出现不良后果。因此,孙某在对李某给予技术指导方面存在欠缺或不当,属于产品销售者的不当行为导致产品在使用过程出现的异常问题,与造成李某的水稻枯死苗现象及经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李某作为种粮大户也应当具备一些农药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的知识。在种植新品种使用农药时,更应当小心谨慎,不能盲目轻信或者盲目自信。李某应当知晓其所购农药产品说明书上的使用说明,但其未按说明书上的规定使用农药,对于造成水稻减产的后果及经济损失,本身也存在过错。据此,法院最终酌定本次事故孙某经营的农业公司承担65%的责任,李某自行承担35%的责任。王庆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