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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私家车从事网约车业务 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否获赔

日期: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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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张某购入一辆私家车,行驶证上车辆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并以“家庭自用汽车”名义投保车险。后张某在多个网约车平台注册成为司机用户,并利用业余时间跑网约车业务。在一次载客过程中,张某因注意力分散,未及时观察道路情况造成行人王某受伤住院。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王某医疗费用过高,张某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以其车辆从事营运,与投保时申报为“家庭自用汽车”的情况不符为由拒绝理赔。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王某的医疗费用。

本案的焦点:保险公司能否以投保人擅自改变被保险车辆用途拒绝理赔?

当前车辆保险中,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车辆的用途,将其分为家庭自用车辆和营运车辆两种,并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率。车辆的使用危险程度与保险费率是对应关系,家庭自用车辆风险小保费低,营运车辆风险大保费高。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如果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投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投保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本案中,张某在为车辆投保时合同上明确约定车辆为家用而非营运,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却将保险标的车辆用于载客营利,其行为明显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显著增加了车辆危险程度,且其并未履行通知义务,故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不负赔偿责任。蒋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