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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共同侵权制度的历史演进浅析

日期: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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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罗马法的私犯制度中已有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甚至规定了一些教唆、帮助行为。《法学总论——法学阶梯》规定:“不仅可以对实施侵害的人,例如殴打者提起侵害之诉,而且可对恶意怂恿或唆使打人嘴巴的人提起侵害之诉。”罗马法中虽承认一些共同加害行为,但其规定极为简略,因而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共同侵权行为。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但对共同侵权行为未做具体规定。在近现代各国民法中,首次规定共同侵权制度的为《德国民法典》,该法典第830条规定:“(1)数人因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各人对损害均负责任。不能查明数关系人中谁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亦同。(2)教唆人和助手视为共同行为人。”该条第1款规定了共同侵权行为,并将共同危险行为划入共同侵权行为之中,第2款则规定了教唆、帮助型共同侵权行为,将共同加害人划分为行为人、教唆人和帮助人。同时该法典第840条规定了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数人共同对某一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负有赔偿义务的,应作为连带债务人负其责任。”对于共同侵权责任中“共同性”的理解,德国民法界一直采主观说,注重共同侵权行为人的意思联络,但近年来,德国法从扩大责任范围,及时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出发,也开始承认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德国法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对后世各国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例如《日本民法典》第719条规定:“(1)因数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加害于他人时,各加害人负连带赔偿责任。不知共同行为人中何人为加害人时,亦同。(2)教唆人及帮助人,视为共同行为人。”日本最初对共同侵权行为也采主观说,但随着判例对法学理论研究的影响,日本民法学界逐渐抛弃了共同侵权中主观联系的必要,开始向客观联系的理论转变。

在英美法国家,其侵权法也承认共同侵权行为,认为各自独立的行为结合在一起而造成他人损害,从而对受害人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是共同侵权人。英美法通过大量判例确立了与大陆法系基本相同的共同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则。《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次)》第875条规定:“两人或多人之每一人的侵权行为系受侵害人之单一且不可分之法律原因者,每一人均须对受害人就全部伤害负责任。”从而确立了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美国侵权行为法在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中首先强调的是损害结果的不可分性,只要是几个人的损害行为造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那各致害人就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几个致害人各自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可以分割,则各自承担各自的责任,不构成连带责任。在共同侵权中,原告可以选择侵权行为人中的一人或全体提起诉讼,也可以分别起诉。陈志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