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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解除同居关系约定的 分手费应否支持

日期: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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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原告方某与被告朱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并同居生活。2022年10月,双方因感情不和,方某提出分手,双方签订《分手协议》,载明:朱某自愿支付方某补偿费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万元)。当日,被告向原告现金支付人民币6万元。剩余款项,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被告朱某辩称,双方签订的《分手协议》应为无效协议,不应继续履行。

本案焦点在于双方签订的分手协议的性质和能否支持的问题。笔者认为,案涉分手协议是双方基于解除同居关系的产生的协议,并未出现欺诈、胁迫的情形,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事行为所应遵循的平等自愿原则,因此,该协议的约定应该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并受法律调整和保护。时下,分手费的名目繁多,如“精神补偿金”“青春损失费”等,无论冠以何种名称,只要因感情破裂,分手所致,那就是分手费。对于此类协议,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具体案情认真加以甄别。只要行为人具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该行为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同居期间,女方作为弱势群体,分手会给其带来的不利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交往中情感的付出、身体遭受的伤害等都是切实存在的,经协商,被告同意给付原告补偿费100000元,系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朱某对自己的承诺应当履行,对于原告方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张馨月